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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试用期满再延半年,最后公司不录用!法院:公司得赔

时间:2024-05-18 15:14:46 出处:焦点阅读(143)

  5月16日,半年半年不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试用司会上公布了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期满其中,再延最后一个关于试用期一年后不予录用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

  案情显示,用法院程某入职某娱乐公司。半年半年不录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试用司《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期满试用期满后,再延最后双方签署《延长试用期确认书》,公司载明延长试用期六个月。用法院期间,半年半年不录某娱乐公司向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试用司声称因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程某主张某娱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遂成讼。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案中,涉事公司让程某签名确认延长试用期,与法律规定相悖,公司不能以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认定某娱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赔偿金。

  广州法院提醒,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权利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也不得约定延长试用期。该案例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用工管理,不得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小殷

  通讯员 张雅慧 王会峰 闫馨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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