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租超3个月应纳入监管账户

综合 2024-07-03 22:22:21 16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6月3日发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住房租赁账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企业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单次通知发布前已推送开业信息的收租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立监管账户。纳入

  在实施租赁资金监管方面,监管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广州,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账户,应当将收取的企业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单次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收租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纳入对于纳入监管的监管资金,由监管银行对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的广州时间、租金金额等信息,按照监管协议约定予以释放。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倪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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